查 新 简 介

科技查新咨询是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通过检索手段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结合必要的调查研究及对有价值的情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与课题查新点对比,对其新颖性作出结论并出具查新报告。其所述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21(教育部科技查新南开大学工作站)是由教育部授权批准科技查新机构直属的、具有部委级查新职能的认证机构,面向天津地区及周边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查新咨询服务。

服 务 公 约

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公正性、推确性和独立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科技查新规范》及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查新人员要语言文明,行为得体。对初次查新用户,应主动介绍查新注意事项及查新表格填写方法,耐心解答用户提出的问题;针对查新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与用户交流磋商,交换意见。
     2. 查新人员应详细提问客户,了解查新项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指标或发明点、创新点、技术进步点,并索取必要的技术资料,在仔细阅读的基础上确定主题词、检索策略、检索范围及数据库、检索刊、检索年限等。并严格遵循《查新规范》,按照查新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遵照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工作原则进行科技查新咨询。
     3.按时完成查新课题检索后,主动与客户联系,准时按约定时间向客户提交查新报告。
     4.查新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如发现有泄露行为,将给予纪律处理。对违反查新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查新人员及对本检索站的信誉和客户造成损失者,将承担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责任。

服 务 项 目

一.科技项目咨询及成果查新
   为评价科研立项、成果等的新颖性和先进性提供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内容的查新:
     1. 科研立项; 
     2.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3.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 
     4. 专利申请; 
     5. 技术咨询(如技术的引进与转让、新产品开发、专题调研等); 
     6. 其他(如博士论文开题等)。
二、论文收录及引用检索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A(化学文摘)等国内外权威数据库中检索论文被收录,及被引用情况,以证明其科研能力和水平。
三、专题/定题检索
    利用中、英文数据库检索系统、网络信息资源及馆际协作关系,针对用户委托的课题进行专题信息检索,并以书目、索引、文摘、全文/汇编等多种形式将检索结果提交给用户。同时,针对用户对某一特定主题的信息需求,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定题跟踪检索服务,及时反馈最新检索结果。
四、核心期刊及影响因子检索
    查证各学科核心期刊及期刊影响因子。

查 新 档 案 管 理

查新站设专人管理档案。查新档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一个查新课题形成一个档案记录,每条档案记录保存其电子版和印刷版,建立查新档案数据库。
      查新档案数据库应包括报告编号、项目名称、查新目的、查新范围、查新级别、委托人、委托人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通讯地址、委托日期、完成日期、查新员、审核员等数据。查新数据库为永久保存档案,查新报告为长期保存档案,一般保存五年。逾期档案予以销毁。销毁档案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建立销毁登记。 
      查新档案还包括和查新有关的文档:申报查新站的材料;上级下发给查新机构的各种有关查新的办法、规定、规范、细则等,查新机构制定的各种有关查新的规章制度,查新机构的年检材料和查新工作总结,查新项目登记簿;科研管理部门或用户对查新工作的反馈意见;查新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证书复本等。以上材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查新档案的用途:查新档案应在查新站内部公开,以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并互相监督。查新档案是接受查新管理机构审查,评定和质询的文本。查新档案是查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文字证据,查新档案不能对外公开。


联系电话:022-2350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