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书规则
一、中心馆提供中、外文社会科学(除经济管理学)、自然科学领域图书的外借与阅览、咨询服务;逸夫馆提供中、外文社会科学(除经济管理学)、自然科学领域图书的外借与阅览、咨询服务;经济分馆提供经济管理学方面的中外文图书的外借与咨询服务。
二、无法归架及其它下架图书,请放在还书车、还书箱上或交给工作人员处理,请勿随意摆放。
三、选定图书后,请自助办理借书手续,并自检图书有无缺损涂抹;如有,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加盖“破损”或“已划”图章。
(一)一般图书借阅:
1.图书全部实行开架式管理,读者可根据检索机上导航提示到相应书架借阅自己需要的图书。
2.选定图书后,请到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借阅手续,并请读者自检图书有无缺损涂抹,并主动与工作人员联系,盖上破损章。
3.教师、研究生借书期限为2个月,其它读者借期一个月;新书、库本书借期为半个月,库本图书每人限借2册。请按期归还,超期归还请按规定交纳罚金。
4.需续借图书,读者个人可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自行办理续借手续,每种图书可续借一次,被预约的图书、新书和库本书不能续借。
(二)委托借阅:
1.委托借阅适用于其他校区图书馆可借图书使用。
2.委托借阅时请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进行办理。
3.每位读者每次可委托借阅10册,委托借阅图书到达取书地时短信通知取书人,读者收到短信后7日内必须到馆办理借阅手续,否则连续两次违规将暂停该读者借阅权限15天。
温馨提示:办理委托借阅时,必须在“我的图书馆”中免费开通图书馆短信服务。
(三)预约服务:
1.预约服务适合于本校区馆已借出图书的预订服务。
2.读者预约的图书必须是本校区书库可借的图书数为零的图书。
3.目前图书馆暂不提供读者跨校区预约服务。
4.每种预约图书有效期为60天。
5.每位读者每次可预约图书2册,预约到馆图书以短信通知读者取书。读者收到短信后7日内必须到馆办理借阅手续,否则连续两次违规将暂停该读者借阅权限15天。
温馨提示:申请预约服务时,必须在“我的图书馆”中免费开通图书馆短信服务。
四、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老师检查,杜绝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阅览规则
一、阅览区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请自觉遵守图书馆有关规定,维护文明的秩序、整洁的环境、安静的氛围。
二、阅览区图书、报刊及学位论文只限本区域内阅览,阅毕放回原处。
三、图书馆内所有文献如需复印,请在图书馆内自助文印设备复印,没有办理借阅手续,禁止携出馆外。
四、博、硕士学位论文阅览区特别规定,为保护论文作者相关权益,每篇论文复印不得超过全文的三分之一篇幅,请广大师生自觉遵守。
五、阅后无法归架的图书,请放在书车或待排书架上,请勿随意摆放。
一、本规则所指文献含各种公开及非公开出版的各语种书、刊、报纸、地图画册、录音(像)带、光(软)盘、缩微胶片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
二、图书馆的文献是国家的财产,保护文献的洁净和完整是读者的义务。
三、读者借阅文献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裁割或丢失。
四、凡污损、遗失的文献,原则上应赔偿同版本文献。非珍贵版本的文献,可赔偿新版本的文献顶替。
五、如果无法购得同种文献,须按加倍赔偿原则进行赔偿,具体办法为:
书刊类型 | 1979年前出版 | 1980-1999年出版 | 2000年以后出版 |
中文普通书刊 | 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 以原书刊价(原书价不足¥5.00的,按¥5.00计算)的10倍赔偿 | 以原书刊价(原书价不足¥5.00的,按¥5.00计算)的5倍赔偿 |
外文普通书刊 | 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 以原书刊价的10倍赔偿 | |
善本书、珍本书 | 须经馆长批准按该书本身价值估价赔偿 |
(一)丢失或损坏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或数册,影响全套使用,应按整套价格赔偿;如大部分损坏,应按整套计算原价并参照上述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二)用平装书刊赔偿精装书刊时需补赔差价;反之,则不退差价。
(三)凡遗失、污损的书刊,查不到原价或市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参照同类书刊估价。
(四)对赔款的书刊,均需另外核收加工费。
(五)损坏书刊若以同版本赔偿时,被损坏书刊经注销后,可退给读者本人;如果读者以赔款方式进行赔偿,则损坏书刊不退给读者本人。
六、集体借书如有遗失,由主借人负责赔偿。
七、丢失、损坏馆际互借书刊,按原主权单位规定赔偿。
八、遗失书刊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者,一律不办理退款。
逾期使用费
超期归还需缴纳逾期使用费,计费标准:中外文普通书0.1元/天,新书、库本书0.2元/天。累计账单超过2元时,将停止读者借阅权限;缴纳后,相关权限自动恢复。缴费方式:读者可通过自助借还机进行刷卡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