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献复制规则
图书馆中心馆及各分馆均设有复印室,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为保护书刊作者权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复制馆藏书刊,不接受全书复制。个别篇章复制,超过全书三分之二时,要收取底 本费(不低于复制费的三分之一)。
二、馆藏善本书、线装书和民国时期出版的报刊不允许静电复印,特殊需要读者,须经馆领导批准,并根据文献现况采取扫描或照相复制。
三、馆藏博、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最多可复制论文整个篇幅的1/3。
四、除书刊、论文资料外,文件、宣传品一律不接受复制。
五、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文献,也要遵守本制度。
六、复制费则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收取。